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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学院学生干部选拔、考核相关管理规定
日期:2012-07-05 13:28:08  发布人:文化传媒学院  浏览量:8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学生干部的威信,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团和学生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必须高等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优等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的范围是指: 

(1)院团总支委员、学生会和学生团体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

(2)班委、团支部

   (3)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

    第四条  由院团总支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综合素质成绩排名列班级学生总数前40%,没有补考科目;

  (三)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素质能力;

  (四)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没有违纪现象;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六)属于相关学生组织的正式成员;

  (七)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七条 选拔学生干部的基本方式是竞争上岗。竞岗的程序如下:

  (1)竞岗人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参选。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2)竞岗人演讲答辩。评判的主要标准为:工作思路和设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业务知识掌握情况、协作能力、应变能力和仪表气质等;

  (3)对竞岗人进行民意测验;

  (4)组织审核确定干部名单或干部候选人。

  第八条 院团总支委员和系学生会干部原则上从现任院、班干部和班级(团支部)主要干部中提拔产生,必须要有半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作经验。能力突出、成绩显著者可以破格提拔。

团支部、班委会及各学生团体有向院输送优秀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干部要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采取由上级主管组织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院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团总支委员、院学生会、院学生团体。

(2)团支部负责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委、院团总支和学生会干事。

第十一条  每学期,管理考核部门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分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每位干部的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考评三部分(考评具体标准和表格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院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评优主要包括:各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等。

  第十四条 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加适当的分;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干部评优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者、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消极抵触阻挠正常工作者、以职权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严谨、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累计达3次、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2次者、一学期无故或随意借故旷课、旷操和不参加晨读累计达2次者、一学期有2门考试科目补考者、连续2次干部考核不称职者,均作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程序如下:由本人向其所在组织提出辞职报告→由所在组织的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发文公布。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一) 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和系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和系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 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任职的权利;

(六) 评优或毕业分配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 按学校和系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 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 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 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六) 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染力和社交能力;

(七)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和系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团总支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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