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
第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犯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或煽动闹事、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制造事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威胁、调戏他人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不服从学校教育与管理,出言不逊,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教室、实验室、语音室、电教室等教学区域,不听从老师安排,擅自使用、调试、移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而影响教学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微机室,不遵守有关规定或不服从老师安排,擅自带盘进网,或编制有害程序导致微机感染病毒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抢夺、勒索、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其性质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行为严重,或多次行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协同作案、窝赃或知情不报并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团伙作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八)抢夺、勒索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元-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行为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串通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者,加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承担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缺席情况给予警示或纪律处分(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一)5—10学时者,给予系内通报批评;
(二)10—20学时者,给予警示;
(三)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4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超过50学时又不足两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犯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0”分记入学籍,并根据违纪和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把有关考试材料垫在试卷下、夹在试卷中、放在桌子上、桌斗内、或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桌凳面上、文具盒内、墙壁上或身体某个部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偷看他人考卷;为他人传递答案;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考场里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无理取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超过进场时间强行进入考场,违反规定提前出场,把试卷带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后纠缠、恐吓、威胁监考人员,逼迫篡改考场记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住宿管理制度,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在室内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炉(包括自制电炉)、电磁炉、热得快等电器或其他炉具烧水做饭,或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藏各种枪支(含步枪、手枪、气枪、猎枪、钢珠枪、电击枪等)和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因特殊情况,虽经学校同意外出租房,但在租房期间,从事违法或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并从事违法或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其它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者,一经查实,收回相应款项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防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视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散布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伪造他人签字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打击报复本校师生者;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处理、处分者附加下列条款:
(一)受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受纪律处分者,扣发本学年已评定但尚未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坚持不改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留校察看期满,学校根据学生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延长察看期或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调查、取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审核;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考场记录,由生处按规定处理;
(二)学生违纪,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分意见,经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加盖公章后附违纪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跨系(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系(院)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一律以学校名义印发处分决定或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公布,并由系(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五)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院)负责分别将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和团委。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继续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善后工作:
(一)违纪学生主要由所在系(院)负责跟踪教育和管理;
(二)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院)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经学生处审查同意后,装入本人档案;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五)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受此处分的学生,要迅速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列处分界限和程序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